谈谈律师的精神培养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张重实律师

    胡锦涛同志提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温家宝、罗干、周永康同志同样认为,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历史责任。吴邦国委员长表示,律师法的修改可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可以肯定,随着政治文明和国家法制的推进,律师业将迎来一个春天,因为她从来没有获得过如此的重视,从来没有被提到过一个如此的高度。冷静地思考,根据包括律师业在内的整个社会现状,律师要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乃至更重大的历史责任,首先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而自身建设中,首当其冲应当培养与这个伟大责任相适应的精神。

   精神是一个哲学概念,指的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精神建立一定的物质和文化基础之上,是人的行为的内在动因。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无不是精神指引的结果。一个社会应当具有促进她进步的主导精神,一个社会生活中的群体应当在具有这个社会普遍的主导精神之外,具有这个群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必须的特有精神。律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在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个群体必备的特有的精神,是承担历史使命的先决条件,这就是我谈律师精神的原因。

   一、律师精神培养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精神的缺失必然要求精神的重建。
   曾几何时,我们社会建造的传统的精神殿堂坍塌,代之是为数不少的社会成员以实现自我价值作为追求,社会精神的缺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我们从一种精神过热的状态中出来,可又莫明其妙地走进了她的反面。社会生活中,精神缺失是一个比物质缺失更为严重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我们身边发生的一系列的社会现象予以说明。

   官场中,贪污腐败横行,我们看到精神丧失的有成克杰、胡长青、陈希同之流;根本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的李真等类人物;如果这是个别现象的话,那么在马德卖官案中,一个地方的官员群体腐败就足以说明官场中精神缺失现象的严重性了。

   商场中 ,本应以诚实信用为本,而现实中商业贿赂横行,信用缺失,债务成了不解之链,与人们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假货、劣质产品泛滥、谋财害命的事件频频发生。

   中纪委调查得出结论表明,司法领域腐败是仅次于建设领域腐败的第二大腐败领域,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信用的缺失,吴振汉、麦崇楷等类人物把持着一方司法大权的时候,你还能指望从他那里讨回多少公正。而还有多少大大小小的吴振汉、麦崇楷在行使把社会正义的最后一个关口的权力。社会生活中武汉体育彩票案件和西安福利彩票案件都发生在国家公证机监督之下,善良的公众谁没有理由怀疑所有的一切呢?中国的足球在金钱的堆砌下一败涂地,与日本和韩国相比,所缺失的难道不是精神?有人向日本人表示:中国不会再有象董存瑞、黄继光之类的傻瓜了,流失的难道不是精神?赖宁的画像从墙上拆下,拆下的难道不是精神?我们身边经常发生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的事件,沦丧的难道不是精神?律师作为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群体,不可避免地受到精神缺失的问题的影响,为数不少的律师以追逐利益为目标,为了利益的最大化,极尽丧失精神之能事,使律师的社会形象恶化。

   有一个媒体在对教师行业进行调查后公布,34%的教师关心的是自己的待遇,无法确认还有多少被调查者没有讲真话,就是这个比例,也不得不让人担心了。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传播科学、文明和精神培养的责任,决定我们社会后备力量的素质。我们没有理由去评价这些说了真话的教师,教师作为一种承担对社会后备力量进行教化的群体,其本身的素质也是社会教化的结果。关心自己的待遇说穿了就是关心自己的利益,将自己的利益摆在首位,这说明了教师们需要自己来关心自己的利益,我们的社会没有给予应有的、足够的关心。更重要的是在我们这个社会形态中,统治者行为的教化对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教化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律师应当从社会精神缺失的现象看到本质,应当树立起自己的旗帜,培养自己的精神,再去承担自己的使命。
   我们欣喜地看到二00四年的五月二十九日,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同志强调: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媒体报导,书市中,哲学社会科学类书籍销售量大增,高校中学习哲学社会科学蔚然成风。在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失衡的时候,我们的领导者和关心社会发展的人们已经有了高度的重视。

   (二)律师精神培养的基石是民权文化。
   任何精神都建立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之上,基督文化产生了基督精神,阿拉伯文化产生了伊斯兰精神,共产主义文化产生了共产主义精神。我国是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封建文化一直占据着主导位置,我国的封建文化的本质是皇权文化,核心是维护皇权,手段是控制,包括对思想、组织和暴力的控制,其终极目的是占有和支配社会财富,与皇权文化相对立是民权文化,以民本思想为出发点,反对皇权、剥夺皇权,从而引导着社会的解放和进步,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文化。中国古代孟柯的"民贵君轻"思想就是朴素的民本思想,为民权文化的先声。近代民主主义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三民主义,以民权文化对抗皇权文化,从而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中国共产党人称自己的事业是继承孙中山先生的事业,毛泽东同志称我们这个队伍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彻底的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我们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胡锦涛同志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体现的是民权文化。我们宪法修改中,加入保障人权的条款,我国政府积极参加国际人权对话,批评美国的人权状况,指责其对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漠不关心,我们批评人家,那么,我们自己的人权应当得到保障。人权是一个国际化的概念,数十个涉及人权的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上人权的概念和范畴。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央政治局就村民自治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强调加强村民自治的工作。村民自治是一个民权的启蒙学校,他使民权文化在我国最广大的基层传播,必然导致我国社会政治的快速前进。我国大陆,一个没有任何自己私利的执政党,将顺应历史潮流,抛弃封建皇权文化,以民权文化作为自己的文化基础,从而塑造我们精神大旗。作为中国律师,我们应在对皇权文化和民权文化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追寻先进的民权文化,把我们的精神建立在民权文化的基础之上,与之相适应的是执业为民理念的建立。

   二OOO年全国律协发表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第二部分"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律师"有这样一段表述:"21世纪将是中国全面实现现代化并全面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历史时期,18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在国家实现现代化以及推进民主和法治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尽管由于国情不同,中国律师与西方国家律师社会功能发挥的方式与途径会有一定差异。但毋庸置疑,中国律师将是21世纪中国现代化建设及民主法制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力量。"我们很清楚地看到西方律师在他们所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美国律师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美国律师全面地决定性地影响着美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将美国社会带到一个高度发达的境界。相比之下,中国律师仅作为中介机构在法律服务领域扮演着服务生的角色,没有打开中国律师通向政治之门,其制度设计也是以党正确领导立法、司法和行政,并不需要真正的监督和对抗作为出发点。而中国社会在走向宪政、民主和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中面临一系列重大的问题。中国律师必须承担的这一伟大历史使命要求律师的精神培养。

   同样,律师在一般的执业活动中仍需要精神培养,我们面对严重的司法腐败所造成的恶劣的执业环境,我们依据法律和事实不能判断我们执业的结果,我们被逼着与法官们分享着我们工作的成果,我们中有些人可以达到依法根本不可能达到的目的。律师在当事人和法官的夹缝中艰难地生存。为此,用精神武装起来的律师群体才可能成为改变这一状况的力量。
   律师的精神基础应当是民权文化,建立唯物论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的精神是我们建造我们律师精神大厦的基石。

   二、律师精神培养的内涵和外延。
   律师的精神应当包括法制精神、团队精神和服务精神,而法制精神是律师精神中最核心的部分。
   (一)律师的法制精神培养。
   律师的法制精神培养,首先必须从内心发出对法律的敬畏。律师的社会职能决定法律是律师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唯一武器,是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平正义的唯一依据。社会生活中一个个体或一个群体对其他可以无所畏惧,唯有法律例外。所谓敬,是对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认同。所谓畏,是只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律师本身对法律的敬畏,必然带动其他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敬畏。我们分析胡长清、成克杰、李真、刘勇、张君等等贪官和江洋大盗,哪一个曾对法律有过敬畏,连法律都不懂得敬畏的人,当然会做出对社会有害的事情。对法律的敬畏,必须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推崇法律至上,只承认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自己和其他社会主体行为的唯一标准。

   培养律师的法制精神,使律师成为法治进步的中坚力量。我们的法制,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攻坚时期,律师在对法律的敬畏之时,必须依照科学的法制精神对现行的制定法中的不符合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因素进行批判,促进其修改和摒弃,促进符合人类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法律的制定,促进立法的进步。在这一方面,应特别要求律师关注宪政,现行宪法所设定的国家政治制度仍需促进进步。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用什么保证人民来行使权力,而不被自称代表人民的人窃取,这就涉及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变革。人民代表如何产生,谁有资格担任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如何工作,如何对人民负责,如何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有效的监督。让那些本来需要制衡和监督的力量来监督和制衡自己,充当代表,人民的权力又如何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入宪后人权到底是一个什么范畴,是由现行的统治者划定,还是适用国际标准?人民如何实现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和监督,新闻媒介能否成为人民评价和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等等诸多的宪政问题,与律师所承担的使命息息相关。

   律师应当维护司法公正,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现实中,司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堕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堕落,法院"沦陷",我们社会公正和信用就不复存在,全国四个高级法院院长落马,足以反映司法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还有多少未落马的院长、法官在窃取着国家的司法大权!在另外一个方面,一群党政官员、司法官员抱着反动落后的封建文化僵尸认为自己应当无所不能,充分享受行使至高无上权力的快感。为了自己应当无所不能,充分享受行使至高无上权力的快感。为了自己的私利,频频地将黑手伸进司法领域,对司法腐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本人在执业中深受其害,甚至涉及中纪委的官员,更不可理解,有的律师乐此不疲、深谙此道。在此,我建议全国律协进行调查,发动斩手行动,斩断伸向司法领域的一切黑手。

   律师法制精神的培养与宏扬,与官场、司法领域的潜规则肯定是对立的,律师应当先下地狱,开创一片法制的春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无愧于律师这一称号。我经常听到律师同行们对法制环境的抱怨,羡慕西方的法制文明,指望有朝一日有人为自己创造一个法制的天地而不谈自己的责任。我以为,这样,法治目标是难以达到的,法制环境的创建,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一个律师都在法制精神的武装下努力建设法制国家,才是我们应该有的态度。正因为我们的社会存在诸多的问题,我们才能有广阔的天地,才有奋斗的目标,才能充实我们的人生。我们应当看到孙志刚事件,非典事情,村民自治的发展,台湾民主的胜利,香港民主的诉求,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先进文化的传播,政治文明的提出,正是我们大踏步追求法制的时代来到。律师的群体是一个优秀人才汇聚的群体,当然要走在伟大社会变革的前头。

   对于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关注宪政的同时,我们应当积极投身司法改革,探求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制度。在执业实践中,当我们依照正常的判断难以预测司法和行政行为的结果时,司法确实就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了。我们就要对设置这种司法制度和运行这种司法制度的制度作深层次的思考了。在法制精神鼓舞下,在伟大的社会变革中,律师不能置身度外,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实现由经济人到法律人和政治人的升华。在一个政治的高度执业。

   律师以法制精神为武装,在对全球事务的关注,对国内政治法律进步的参与的同时,必须为本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进步承担责任。律师的法制精神,还应表现在不畏权势,视一切阻碍法制的东西为无物,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哪怕它一时得逞,我们在精神上必须将其压倒。

   (二)律师的团队精神。
   律师的团队精神,首先是每一个律师对律师事业、律师使命的整体认同,每一个律师应与我国的律师事业融为一体,与本地区的律师事业融为一体,与本所的律师事业融为一体,将本人的事业作为本所、本地区、本国乃至全球律师事业的一个部分。

   律师的团队精神,要求律师的自我奉献,业内目前诸多律师事务所采用一套低级的管理模式进行运作,大家合用一块牌子,摊派费用,自我发展,要实现律师事业的真正发展成为不可能。这里,要求已经进行了一定财富积累的律师作出应有的奉献,为律师的团队奉献出自己的力量,通过团队的发展,促进自己的发展。现行律师业的现状是律师执业中,自利性突出地存在,相当一部分律师个体还在为生存而努力。

我们要问的是我们这个行业为他们做了什么,准备了什么条件,这是值得那些正在为自己埋头苦干的律师思考的问题,除了自己在事业上的成功外,我们还应该为我们的行业做一些什么,为我们的人生留下什么,为我们的社会留下什么。

   律师的团队精神要求每一个律师团结协作,一个人单打独斗容易为他人左右,只有置身一个团队,依靠一个事务所,一个地区律师整体和全国律师整体的力量,才可能与强大的司法腐败抗衡。我们寻求一种抗衡的机制,使律师真正成为一种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社会政治力量。任何司法、行政的不公都将是和律师整体的斗争,律师将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的结果就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律师将不再用主要精力去对付那些不正常的干扰,不是起源或依附某一种势力,单靠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就能在法制的天空驰骋。

   律师的团队精神还应有包容、批评、自我批评和清理的因素。任何一个群体,必然包含着抱着不同目标而投身的个体,在群体的生活和工作过程中,这些个体将不断地变化。一个好的群体,能使个体升华,我们无法使每一个人都按照一个模式去工作和生活,只要坚信我们律师整体的力量,我们就能实现每一个律师的升华。

   我们应当对怀着不同目标的个体予以包容。无可非议,人首要的目标是生存,然后才能谈到发展。无害就是有利,只要这个个体对群体的事业无害,就对整体有利,这个个体加入这个群体,就是对群体的认同,就壮大了群体,加强了群体的力量,个体的升华进程是不一的,可能有的人一辈子要当商人型的律师,但是诚实的商人型律师是无可指责的。我们还应当允许律师有错误,这个群体中,上、中、下的区分将永远存在。其位置也将不断地发生变化,这样就需要有批评和自我批评,只要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对整体事业的认同,有错误并不是不得了的事情。这就是我们的包容,我们的统一战线。团结每一个个体,促进其升华,如果不能实现,而问题多多,我们就要对我们这个群体进行反思了。包容并不是无原则的,在包容的同时,我们还有必要对我们的队伍进行一定范围的清理,将对我们整体事业有害的部分清除,纯洁我们队伍,严肃我们的纪律。

   (三)律师的服务精神。
   我们究竟是为谁工作,我经常向我们的同行提出这样的问题,很明显,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获取报酬,当然是为当事人工作。但是,我们如果只知道这一个层面,我们就太浅薄了。辩证地看,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自己。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提供服务的机构,要培养我们的服务精神,首先要确立为自己工作的理念。我们对当事人始终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当事人给了我们工作的机会,使我们能充分地实践我们的专业知识,提高我们的技能,展示我们的能力,提高我们的声誉。当事人给了我们工作的报酬,使我们建立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一个案件,不论大小,收费多少,就是法律援助,我们都应该一诺千金。我们对每一个案件所做的工作,都置身于当事人、社会、司法界和我们同行的注视中。每一个案件,都是自己的一个机会。在现实中,我们不可能做好每一件事,但我们必须认真,百分之百地投入每一件事,即使结果与愿望相违,我们也无愧,当事人和社会也能理解。

   律师服务精神应当包含诚信,她是一种自觉的行为,依靠一种人格力量和精神作为她的基础,诚信不能靠制度建设,也没有一个客观评价标准,她只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一个人的诚信,包括在这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律师的诚信,不仅仅是反映在执业方面,她是律师人格和精神的必然产物,属于道德的范畴。

   律师服务精神还应当反映在规范化服务方面。全国律协发布的一系列工作规则,是律师必须严格遵守的起码的服务规范,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我们还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范和更具体的实施规则,只要对当事人有利。所有律师都遵守规则,对社会提供一种整齐划一的规范化服务,可想,我们的整体社会形象能不提升吗?我们的事业能不高速发展吗?

   律师的服务精神还应表现在专业素质的提升,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在执业中,我们回顾每一次服务,总是能总结出一些经验,总是觉得能做得更好,总是有一些遗憾。为此,我们要对我们的专业素质进行提升,我们自己不断地总结和积累经验,与同行同事交流,向同行同事学习,我们不断地学习,造就学习型的行业,学习型的事务所,学习型的个体,我们注意实践工作经验的积累,更要注意法学理论方面提高,我们相当部分律师未能全面地学习法学理论方面的知识,对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知之甚少,为此,我们应当自觉地进行补课,以法学理论为基础指导我们的实践,指引我们的思考,每一个律师都成为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行家。

   律师的服务精神还应表现在敬业,追求过程以及结果的完美和统一,不达目的决不罢体。当事人将律师作为法律上的保护人,律师决不能有负于他们,应当将自己的工作演绎得完美,追求最佳的效果。社会的现实告诉我们,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充满艰难险阻,我们艺术地演绎之时,还应当具有面对艰难的拼命精神,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每一个律师都如此这般,律师还有什么不能取信于社会。

   我总是思考,我等均属凡夫俗子,凭什么去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当事人,凭什么去与黑暗和丑恶斗争,凭什么去为维护法制、实现法治而努力。应该说,我们具有的法制精神、团队精神和服务精神是我们的力量之源,是我们的执业之本。

   培养我们的精神,建设我们的队伍,造就一批为律师事业献身的战士,站在政治的高度执业,促进我们的社会进步,放眼世界,放眼未来,当我们法制攻坚胜利之日,我们都可以自豪地讲,我们律师无愧于自己的使命,我们没有坐享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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