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湘剑律师不仅在法律实务上勤奋实践、积极探求,而且在法理方面也作出了许多大胆而有益的探索。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根底相结合,为事务所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里是他们近一段时期以来的论文选,从中也许可以看到中国法理界的崭新曙光...

 

论充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作者:何  易律师)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律师拥有和检察机关同等的调查权,我国法律也规定律师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与公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在最基本的调查取证权上的丧失使律师无法与司法机关平等。在我国,律师其实没有独立的人格,而是当事人的附属,这也是我国法律与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区别,也是中国律师的悲哀。

一起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客案的思考(作者:张重实律师)
    二○○七年初,国内诸多报纸和网站等媒体以“酒店收取‘进场费'‘专场费'构成商业上贿赂”为标题,报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取啤酒供应商支付的“进场费”和“专场费”构成商业贿赂的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珍味楼酒店的行政处罚案。此时,笔者接受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营运公司(后称网络公司)委托,代理其参加不服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珍味楼酒店案的报导,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也使笔者感到案件的压力和责任的重大。

医疗事故处理的立法思考(作者:凌跃进律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 5年来,其缺陷越来越明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地位尴尬:患方起诉一般都绕开“医疗事故”,而选择以“人身损害”为由;医疗机构宁可承认“差错”,也不承认有医疗事故;法官按“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判案莫衷一是。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步被架空的现状,提升其法律地位,创制一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已迫在眉睫。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作者:陆语华律师)
    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阐述鉴定结论,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缺陷,由于鉴定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所以我们必须从我国的法制现状出发,改革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顺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论受领迟延(作者:余  斌律师)
    受领迟延是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民法并未系统规定这一制度。作者探讨了受领迟延的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应系统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从而更好地完善这一制度。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述评(作者:王晓鹏律师)
    如果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那么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为举证责任的实质内容也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其地位的和作用足见一斑,但在我国有关举证责任的研究状况却是不重视,起步晚,也未充分,所以大部分的相关的学说都是对外国理论的介绍和借鉴。对举证责任的研究也是通过对国外举证责任的历史发展为主线作分析的,今天我也将就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主要理论及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些介绍。

论知识产权中先用权(作者:何  易律师)
    虽然,专利权来源于国家授权,但仍属于私权范畴,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先用权是对专利权很重要的一种限制。对先用权抗辩国内外立法、司法上差异很大,国外对先用权抗辩普遍给予较宽的理解,而国内则作较窄的理解,是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公众利益的。专利法规定先用权原则的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对申请专利在先的人和己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整,以使他们都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作者:罗桃荣律师)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中取证权的不合理分配谈起,从证据收集主体的角度出发,分析合理的证据收集制度下如何处理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的作用,并从具体证据收集活动中进一步了解当事人与法院在证据收集活动中的分工与合作,以期对民事证据收集制度能有一个明晰的了解。

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作者:罗  薇律师)
    关于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我们公法学家所称的国际惯例;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可以补充我国法律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对国际惯例的立法承认,因此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在性质和地位上只是作为我国法律漏洞的补充工具。我们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作者:张重实律师)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有公之于众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一直以来,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对动产的占有和交付;即以对动产的直接占有作为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以动产的现实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间接占有和观念交付不是动产物权存在和变动的公示方法。